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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机动车的牌照其实就是机动车身份证,所以当机动车的身份证破损之后,就应该去进行补办,那么大家知道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多长时间吗 ,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多长时间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15个工作日 。二、拓展资料当事人车辆号牌丢失的,可以凭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车管所填写申请表 , 申请补办车辆号牌 。如果当事人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在本地的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 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多长时间的相关知识,大家在申请了机动车的补办流程之后,大概在15天之后就可以拿到新牌照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汽车咨询 。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机动车的车牌是绝对不准许有任何磨损的,如果出现这类情况 , 应该立即进行办理补发,那么大家知道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什么材料1、《补领、换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拓展资料当事人车辆号牌丢失的 , 可以凭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车管所填写申请表,申请补办车辆号牌 。如果当事人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在本地的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 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 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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