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诈骗罪裁判观点及量刑标准 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五 )


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王某某没有与陈某2签订合同,其只是侯某某向陈某2借款的担保人,提供有真实的抵押,且陈某2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本案的报案人王某5不是被害人,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被害人是陈某2,但陈某2没有受到损失,本案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错误,应当撤销案件 。3.王某某只有借钱的主观故意,没有与侯某某合谋骗取陈某2钱财,其与陈某2之间仅存在借贷上的担保关系,没有合同关系 。4.鼓楼区人民法院已经对王某某合同诈骗行为进行过审理,本案是针对王某某的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不应再继续进行审理 。5.王某某虽然虚构事实,施工合同是假的,但陈某2借款给侯某某是民间借贷行为,与王某某虚构事实,签订施工合同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没有发生损害后果,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综上,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王某某没有与侯某某共同骗取陈某2钱财,没有被害人和财产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程序错误,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某无罪 。
上诉人侯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侯某某不知道王某某提供的总承包合同虚假,其收取款项是转包工程所需 。侯某某和杨某、陈某2等人签订协议时,杨某和陈某2都和王某某见过面,并且到工地看过,侯某某也多次找王某某索要工程款,直到王某某被人从西安带回,见到王某某才知道合同和工程都是虚假的 。没有证据证明侯某某事先知道总承包合同是虚假的 。以上证明侯某某收取款项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侯某某和王某某没有共同的犯意表示,没有商量过骗钱及如何分配钱,否则侯某某不可能将诈骗的钱再交付给王某某 。王某某的案发来自于侯某某的报案,侯某某也是被害人,如果是共同犯罪不可能到公安机关举报王某某 。3.侯某某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将同一工程分包给多人是保证工期的需要,也是法律允许的 。4.侯某某收取陈某2800万元工程保证金,即使构成犯罪,也已经判决过,再次指控和判决属于重复处理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改判侯某某无罪或者发回重审 。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
针对上诉人王某某、侯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侯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顿某某、杨某、王某3、王某5、王某2、王某4、陈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侯某某为张某2打的借条证明王某某、侯某某均有外债急需偿还,二人签订虚假的合同,侯某某明知王某某尚未承接到工程,先后以同一工程项目与杨某、陈某2等人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 。证人李某1、李某2、顿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陈某2提供的欠款经过证明王某某与侯某某合谋共同拿虚假合同收钱,后王某某拿虚假的总承包合同向陈某2展示,并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其明知合同虚假而与侯某某配合,促使侯某某与陈某2签订合同,主观上具有合同诈骗的共同故意 。王某某、侯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二人将钱用于偿还钱款、购买房产和其他花销,以上证据证明王某某、侯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系共同犯罪 。
2.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侯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合同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郑州航空港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所涉工程已于2013年12月承包给某建业公司开工建设,王某某、侯某某在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于2015年签订虚假合同,先后以同一工程项目与多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将骗取的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房产等,致使财产无法返还,后又采取逃避等方式失去联系 。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
3.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侯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重复处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分别对王某某、侯某某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判决,系针对王某某骗取李某155万元保证金、侯某某骗取杨某120万元保证金的犯罪事实,上述判决并未围绕陈某2被骗800万元保证金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处罚,不属于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重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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