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取保候审逃跑的后果 取保候审的后果有哪些】(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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