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甘肃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2023年度甘肃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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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32号)要求 , 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我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组织报名、网报技术支持、考务组织实施、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资格条件审核抽查、政策咨询等工作 。
二、科目设置与管理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
(二)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 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 , 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
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合格人员,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
(四)根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符合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合格人员,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 , 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
三、考试大纲
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以《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0〕190号)中附件所列内容为准 。
四、报考事项
(一)报考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 , 自2022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 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
(二)告知承诺要求
1.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报名时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对本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符合报考条件作出承诺,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在报名时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2.考试管理机构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对所有报考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 , 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承诺的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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