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开摩托车怎么处罚 对于醉驾摩托怎么处罚


醉驾开摩托车怎么处罚 对于醉驾摩托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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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驾摩托怎么处罚
摩托车醉驾处罚规定:摩托车、汽车属于机动车,摩托车“酒驾”将与汽车“酒驾”一起适用公安部“四统一”:所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暂扣3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六个月以下暂扣;一年内两次酒后驾驶的,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如果是营运驾驶员,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罚款都将受到严惩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次给予12分,暂扣驾驶证半年,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终身不得增加驾驶甲、乙类照片;有酗酒和吸毒史的司机禁止驾驶校车 。酒驾鉴定不包括吹气测试 。根据刑事案件取证标准,涉嫌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必须采血取证 。检查酒驾中酒精监测仪器的数据,只是交警早期判断酒驾的一种方法 。通过对比嫌疑人体内的酒精含量,可以得出专家结论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暂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三个月暂扣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六个月以下暂扣,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因前两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 交管部门对饮酒和醉酒有不同的处罚,但对饮酒和醉酒的认定标准一直没有明确 。2004年5月31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GB19522-2004),为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员为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员为醉酒驾驶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被拘留15天,驾驶证被拘留6个月,驾驶证一年被吊销两次以上 。在中国,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也大力打击酒驾醉驾,酒驾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千万不要酒后驾车 。对醉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醉驾在我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处罚措施也相对比较多 。因为加害人自己危及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同时又威胁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 这是非常可以容忍的 。那么关于酒驾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呢?刑法对酒驾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解释 。只要达到80/100 mg以上 , 就是酒驾 。这是来自边肖站的答案 。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 mg /100 ml的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 即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予以拘留、罚款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交通工具 , 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07亿辆,较2009年增加2048万辆,同比增长10.98%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在无视交通管理法规的同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 。2010年,全国共查处酒驾案件63.1万起,其中酒驾案件8.7万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4368起,死亡1958人 。一些恶性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严惩酒驾,遏制醉酒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酒驾行为进行了处罚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 。然而 ,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新的犯罪 。在量刑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把握宽严相济政策 , 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 。为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一、意见的起草原则《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体现了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要求 。考虑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高风险性,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办理能够有效起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作用,明确规定对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程度高、在高风险路段醉酒驾驶、与乘客一起醉酒驾驶、逃避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等造成交通事故的,从重处罚 。,从而依法体现严格的政策要求 。二是重点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等到条件成熟了再解决 。《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酒”认定的含义和依据、“道路”和“机动车”的范围、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共七条,主要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含义、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定罪量刑相关问题以及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问题 。(1)如何识别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研究,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 。没有特殊理由扩大或者限制解释的,概念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附的行政法规相一致 。据此 , 《意见》第一条对“醉酒”“道路”“机动车”进行了界定 。1、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验》(GB19522-2004),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 mg/100ml的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为酒后驾驶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限值及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继续沿用该标准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时,血液酒精含量80 mg /100 ml是否应当作为入罪标准?研究认为,80 mg/100ml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基于我国驾驶员的生理特点,是大量调查研究和各种论证的结果 。它具有很高的科学性,多年来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可以使用 。因此,《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血液酒精含量为80 mg /100 ml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关于“路”的含义《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 , 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存在不小的争议 。比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辖区内的路段、停车场在什么情况下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经过研究 , 判断这些地方是否属于道路的关键是它们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特性 。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无论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只要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允许自由通行 , 就属于道路;如果只允许与辖区单位及其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原因的来访人员的机动车通行,则不属于社会机动车允许通行的场所,不能认定为道路 。3.关于“机动车”的含义《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用于载客或者运输物品以及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以下简称超标车),由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时速 , 空车辆质量和外形尺寸接近或等于机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 。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行为是否定性为危险驾驶存在不同意见 。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车辆为机动车,相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辆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辆不是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辆的人不具备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知识 。因此,虽然醉酒驾驶超标车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超标车辆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将醉酒驾驶超标车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并不合适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的情形《意见》第二条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方面规定了七种从严处罚的情形 。,并设置自下而上的条款 。详情如下:1.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 从重处罚 。理解这一规定,要注意四点:第一,对交通事故从重处罚的规定是以没有犯其他罪为前提的 。其次,实践中醉酒驾驶人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 对方的过错可能更严重 。因此,本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醉酒驾驶人从重处罚 。但是,如果被告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即使因其性质恶劣只承担次要责任,也应受到严厉处罚 。第三 , 本项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伤害的程度和人数以及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主要考虑的是,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醉驾的实际危害后果一般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以人身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数额作为是否严惩的标准,难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过于细化的规定会导致实践中处理复杂情况缺乏灵活性和难度 。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轻伤不一定比一个人造成的轻伤严重;再举个例子,在车辆碰撞程度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其他车辆的价值不同,维护成本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因此,该规定并未将交通事故的具体后果作为是否予以严惩的标准 。但在实践中,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危害程度来确定 。第四 , 如果交通事故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则是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因此不应当从重处罚 。只有当他人受伤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时,量刑才会受到影响 。2.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高危行为《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种高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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