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根据投保的险种不同需要的材料也不同,但是基本上包括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 , 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发票原始件 , 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它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二是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伤者诊断证明 , 法医鉴定的伤残证明、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者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它必要的证明 。三是如果代为查勘的还应提供下列单证:代查勘委托书、修车协议、事故照片,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它必要的证明 。若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一次结案赔偿 。领取赔款时,请携带公章、车主或领款人身份等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 , 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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