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扩大交通事故伤害的救治范围?《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对被严重误解、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两种方式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郑与周经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协议 。如果郑以同样的事实提起诉讼 , 他要求周再次赔偿 。法院应该决定驳回郑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法》第一条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以交警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按规定考虑 。交通事故发生后,郑的伤残程度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双方同意“一次终结”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之后 ,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新的情况和原因起诉法院,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损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不得以现有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为了伤员的医疗救助,一般需要根据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私下和解,如果伤情恶化,后期可能难以合法认定交通事故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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