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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对量刑的影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 , 擅自逃离现场 , 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虑到自首情节 , 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 。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 , 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逃逸量刑怎样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对量刑的影响】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 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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