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煤期货如何开户?有哪些交易规则?( 三 )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
三、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
期货公司会员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统一规定见下表:
非期货公司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
信用系数: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 亿元为底数 (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0 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 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 800 亿元、客户数1000 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 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0.5 。具体见下表: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 4 月 15 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 4 月 20 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 4 月 21 日起至次年 4 月 20 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
四、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
五、强行平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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