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 诉讼费是多少钱( 三 )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11号提案答复的函(节选)



来源:司法部官网


2006年,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6〕611号)规定,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201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进一步缩小了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仅限定于三类,分别是:刑事诉讼案件,即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部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地方,如天津、河南等,已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法律公园、律商研究等综合,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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