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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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第1篇: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xx , 男,汉族,1952年xx月13*生 , 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娄国土资监罚〔20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5*作出*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 。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 , 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
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 , 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 。2003年县*批准申请人取得0 。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 。*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 , 不符合事实 。
*,将自然人与*混为一体 。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
2.适用法律错误 。市土地*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建设用地 。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国土地*法》和**中发[ ]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罚 , 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有关规定 。再者,* 号文件下发后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亦下发了《关于贯彻**》 , *和自治区两个文件**精神实质在《*》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收回其所承包*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武 与三队签订有合*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 , 《 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 , 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 。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 。”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
3.查明事实不清
*1*房屋 平米是 公司所建,并不是武 个人行为,而其中呈“ ”状*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地基,属合建房屋;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 村和队*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是因为与 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 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5*此案*举报人是 村,导致此案查处*真正原因是 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裁定*,随即以整人*方式将武 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但 年当 公司*武 收*时 ,  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局面 , 而且, 村与 公司争收租金;
*6*该地块 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 , 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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