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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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2、不知道你想了解些什么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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