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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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2、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3、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4、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5、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
6、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7、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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