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致幻是成瘾吗,为什么吸毒能致幻


吸毒致幻是成瘾吗,为什么吸毒能致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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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原理当接触到毒品时 , 我们的记忆系统记录下当时的决策神经和突显选择,产生一种不可控制的渴望 。戒毒专家莫达表示:“毒瘾主要涉及到人类大脑的基本功能问题,所以在充分接触毒品后,每个人都会上瘾 。”莫达的研究小组证实,肥胖者在看到自己喜欢食物的时候大脑皮层就会受到刺激而发生变化,而且其嘴巴、舌头等都会不自主地蠢蠢欲动 。对他们来说,这些部位受到的刺激就打开了快乐享受的闸门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 , 任何让你深感愉快的东西都可能成瘾 。所以 , 毒品首先会让缺乏自制力的人们开始上瘾 。
成瘾研究专家保卢斯对弗吉尼亚州医院的毒品成瘾者进行观察研究发现:那些在完成计划一年内便又成为瘾君子的人的认知能力很差,并在生活中也不能很好地适应新事物 。这表明,这些患者不擅于使用大脑中执行决策任务的理性区域 。果然,脑部扫描显示,在可以用理性思考覆盖冲动行为的前额皮层,这些患者的活动量明显不多 。令保卢斯惊奇的是 , 通过检查扫描患者的脑部结构,他可以准确地预测哪些瘾君子在病愈后会复发,准确率达到80%到90% 。
此外,专家们还对神经传递素多巴胺进行了研究 。事实上,在对毒品上瘾的过程中,多巴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你能够抑制带有愉快信号的大脑化学物质变化的影响 , 那么你就可以脱离药物治疗 。
例如,D3是多巴胺受体中一个特别的群体 。在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和尼古丁刺激下,D3将迅速繁殖,让更多的毒品进入并刺激神经细胞 。NIDA药物疗法专家弗兰克表示:“多巴胺受体密度就是一个晴雨表,阻止多巴胺的产生也就能控制毒品的进入 。这或许是调节大脑奖赏系统的最热门目标 。”
要阻止上瘾形成,也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 。如果多巴胺是汽车的话,那么人类大脑抑制系统就相当于刹车的离合器 。对上瘾的人来说,这种自然的阻尼电路被称为γ—氨基丁酸 。
已经在60多个国家销售的氨己烯酸曾是治疗癫痫症的首?。?而事实上,它也是γ—氨基丁酸的有效助推器 。治疗癫痫患者时,氨己烯酸抑制住过于活跃的运动神经元,否则后者会造成肌肉收缩和痉挛 。美国两个生物技术公司已经开始研究可卡因等毒品成瘾的治疗,希望通过增加瘾君子大脑中γ—氨基丁酸的含量来帮助他们控制对毒品的渴望和需求 。目前为止,在动物身上 , 氨己烯酸已经能阻止γ—氨基丁酸的崩溃,使更多的抑制化合物储存在神经细胞中 。这样一来 , 当毒品刺激的时候,更多细胞可以释放出γ—氨基丁酸 。弗兰克乐观地表示:“如果实验成功 , 这种方法可以用来治疗所有毒品成瘾者 。”
戒毒至少90天
对毒品成瘾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压力因素 。动物研究表明 , 长期的压力可以提高对毒品的渴望 。对白鼠的实验表明,在一个陌生环境里 , 它们更倾向于麻醉自己 。
对于高级动物人类来说 , 沉重的压力可以改变大脑的思维方式,尤其是对行动后果的考虑 。“在重重压力下,人类参与审议认知的部分前额叶皮层就会处于关闭状态,这在瘾君子身上更为明显 。”弗兰克表示,前额叶皮层的变动对瘾君子的影响更大一些 。
荷尔蒙也是影响瘾君子的重要因素 。例如 , 研究表明,女性在月经周期的后期更容易对尼古丁等毒品产生强烈的渴望,因为那时产生卵子的卵泡激素和雌性激素同时被释放出来 。对此,莫达表示:“在不同周期,大脑有不同的敏感性,在月经周期后期,女性有更大的渴求 。”
1985年,莫达首次使用PET扫描技术来监测瘾君子的大脑和神经细胞,包括血流量、多巴胺含量以及葡萄糖新陈代谢 。一年后,莫达再次监测瘾君子的大脑和神经,发现他们的大脑恢复到吸毒之前的状态 。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吸毒成瘾引起的变化并不只是涉及到一个系统,有些系统甚至要在两年后才会发生改变 。”莫达表示,其中一个涉及到的领域便是人类的学习能力 。对冰毒成瘾的一些人,在戒除冰毒14个月以后 , 研究人员发现他们学习新东西的能力受到了影响 。
这恰好能解释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些时候我们知道吸毒的严重后果 , 但我们却并没有让自己远离这些东西 。而医生通过这种方式的治疗手段也始终没有见效过 。几个星期或几个月后 , 瘾君子又会重新回来 。治疗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 医生和专家通过治疗让瘾君子远离毒品,但毒品对他们的学习能力产生影响,所以在戒除一段时间后 , 瘾君子们发现自己很难拒绝毒品的诱惑 。
事实证明,在90天后,人类大脑就能开始重新形成构造并摆脱毒品的影响 。耶鲁大学的研究人员已经证明了他们所说的睡眠者效应——瘾君子戒除毒品或药品后至少需要90天,大脑前额叶皮质才会恢复其适当决策和分析的职能 。
这项工作可以促进认知增强剂或加大前额皮层自然运转化合物的研究,它将能让大脑中控制上瘾的核心部分发挥更直接的作用 , 在奖赏通路下更好地激发多巴胺的作用,使瘾君子在看到可卡因一样的白色粉末时 , 不再有想吸毒的冲动 。这和伊万·巴甫洛夫那个著名的条件反射实验是相同原理,狗仔听到钟声后,会自然释放对食品的渴望 。
吸毒为什么会成瘾的原理毒品不接触也就罢了,一旦接触以后就很容易成瘾,难以戒掉 。很多人对此感到十分奇怪,为什么吸毒后会越吸越成瘾呢?根据精神学专业人员的研究,吸毒成瘾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
1.身体对毒品耐受性的增强
当吸毒者初次接触毒品的时候,小剂量就能产生那种令他们着迷的感觉 。伴随时间的延长,吸毒次数的增加 , 身体对这种毒品的耐受性就增强了,起初的小剂量毒品已经不能使他们得到满足,于是他们会加大毒品使用量以达到当初的感觉,这样吸毒的时间越长,所需的毒品量就会越大 , 一些人为了减少吸食方法对毒品的浪费,就选择了注射的方式 。
2.所谓“快乐机制”的作用
当一个人饥饿的时候,如果能有一桌风声的美食提供给他 , 吃饱喝足后的他肯定是心满意足、感觉十分惬意的,我们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有这样的体验 。这是因为当肠胃得到满足后 , 他们会把这个信息传达给大脑,刺激大脑负责快乐感觉的区域,然后人体快乐化学神经系统释放出一种能够让人体感觉快乐的化学物质 , 人们便有了愉悦的心情 , 这就是所谓的“快乐机制” 。
【吸毒致幻是成瘾吗,为什么吸毒能致幻】毒品具有特殊的化学成分 , 它一旦进入人体内部 , 就能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刺激能够使人感觉快乐的化学成分释放 。它会使吸毒者有一种震颤身心的快乐满足感 , 吸毒者会沉醉在这种感觉之中 。这种“美好"的感觉能够维持的时间并不长,当这种感觉过去后,吸毒者为了再次得到这种异常的欣快满足感,就会再次使用毒品 。例如可卡因,它只能使吸毒者欣快的感觉持续大约30分钟左右 , 之后便是抑制作用了 。吸毒者为了找寻开始时的美妙感,就会接二连三的使用可卡因 , 以至于中间间隔的时间越来越短 。久而久之 , 大脑原有的“快乐机制”被破坏,利用毒品刺激得到非正常的快乐感被强化 。当毒品量一旦减少或者突然中断,吸毒者就会有一种备受煎熬的痛苦感,身心异常难受,从此,吸毒者就很难停止吸毒了 。
吸毒致幻情形下杀人行为的司法认定法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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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实践中,存在吸毒者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进而杀害他人的情形 。因行为人在实施杀害行为时控制、辨认能力减弱甚至消失 , 因此对其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定罪量刑规则,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争议 。本期法信码从刑法学“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入手,对吸毒致幻杀人行为进行剖析,整理收录权威法律法规及富有价值的裁判案例、图书,一并供各位读者参考 。
法信码 | A6.E109
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2.《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2011)
4.1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4.1.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a)被鉴定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
b)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
4.1.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a)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c) 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
d)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
4.1.3 无刑事责任能力
a)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
c) 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d)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
4.2 特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4.2.1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2.2 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2.3 复杂性醉酒者 , 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明显削弱状态的 , 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复杂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4.2.4 病理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时,对自愿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4.2.5 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如为非自愿摄入者按4.1条款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对自愿摄入者 , 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精神状态 。
1.因吸毒神志异常实施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彭崧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服食摇头丸,并因此实施杀人行为 。吸食毒品本身是违法行为,吸毒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且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此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 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 。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2.行为人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而仍吸食毒品并实施杀人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王勇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曾被强制戒毒,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仍吸食毒品并将他人杀害,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实施杀人行为时虽在辨认、控制能力上有所削弱 , 但为吸食毒品所致,与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不同,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不影响量刑 , 其应对杀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案号:(2015)皖刑终字第002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且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 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例如,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却故意饮酒,随即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即属原因自由行为 。
本书的初步看法是,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必须得到维护,不能为了说明原因自由的可罚性而承认该原则有例外 。因为如果承认该原则的例外,则往往会因为例外的理由与范围不确定而导致在其他场合也承认例外,从而违反责任主义 。但是,对于同时存在原则中的“行为”则不宜狭义地理解为着手后的行为,而宜理解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可 。在行为人起先没有实施暴行等结果行为的意思,但由于饮酒等原因行为而产生了该意思时(非连续型),由于如果没有原因行为就没有结果行为,故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行为人事先就有实施结果行为的意思,出于鼓起勇气等动机而饮酒导致丧失责任能力,进而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结果行为时(连续型),也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既然行为人在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具有非难可能性 。
需要注意的是,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要使行为人对结果承担责任 , 要求其结果行为实现了故意内容,即要求原因行为时的故意支配了结果行为 。此外,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责任,而且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
(摘自《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2.比照生理性醉酒,吸毒后因产生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两个标准:一是医学标准 , 又称生物学标准,即确认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法学标准,又称心理学标准,即确认正是由于精神病 , 使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处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
经鉴定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其仅仅是因为吸毒后药性发作出现短暂精神障碍,这种情形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简称失控)的精神病人有本质区别,与病理性醉酒意识出现重大障碍完全失控亦不同 。其失控的原因应归责于其先前的吸毒行为 。这与酗酒醉酒(生理性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
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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