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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 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2、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3、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6、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限制贷款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
(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
【扬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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