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述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述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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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 。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员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的结果 。1973年3月3日,8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的一次会议上最终商定了公约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 。CITES 一直是成员最多的保护协议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个缔约国 。
2、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 , 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3、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买卖这些物种的标本 。
4、附录Ⅱ的物种则为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 。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
5、附录Ⅲ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包含至少在一个国家受保护的物种,该国已要求其他CITES缔约方协助控制贸易 。
6、对附录Ⅲ的修改遵循与对附录Ⅰ和附录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为各方均有权对其进行单方面修改 。
7、(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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