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毒品多少克判刑 贩毒多少克判死刑

贩卖毒品多少克判死刑(购买毒品多少克判)
两名毒贩纠集多人一起制毒牟利 , 生产氯胺酮600多公斤 。近日 , 荆门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张某兵、邱某强执行死刑 。
通过试验发现
2015年9月 , 罪犯张某兵与邱某强合谋制造氯胺酮牟利 。张某兵接触制毒原料“头料” , 购买制毒工具 , 寻找制毒场所 。邱某强联系制毒技术人员 , 提供制毒工具清单 , 购买制毒配料 。在制造毒品过程中 , 张某兵邀请同案犯项某、刘谋(均已判刑)等人参与(以下简称张某兵一方) , 邱某强邀请同案犯罗某良、邱某文、邱某兴(均已判刑)等人参与(以下简称邱某强一方) 。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 , 张某兵安排在湖北省沙洋县曾集镇万里村借用房屋作为制毒场地 。10月16日 , 张某兵在支付定金后 , 带着刘某、项等人、邱某强等人乘车至河南省范县 , 购买了28袋制毒原料“头料” , 运送至制毒地点 。之后 , 张某兵将邱某兴及邱某强纠集的其他制毒技术人员送到制毒地点制毒 。10月20日 , 邱某兴等人制造氯胺酮约240公斤 。邱某强起获氯胺酮140余公斤 , 大部分运回广东贩卖 , 张某兵起获氯胺酮100公斤 。销往国外后 , 他于11月初将未售出的氯胺酮运往广东销售 。
2.2016年11月中旬 , 张某兵等人与邱某强合谋再次制造氯胺酮牟利 。11月27日 , 张某兵支付定金后 , 与邱某强等人前往江苏省扬州市支付尾款 , 并安排刘等人于11月27日驾车前往河南范县运送“第一批物资” 。11月28日 , 刘、项等人将34袋“人头物资”运回湖北武汉 。张某兵、邱某强决定将湖北省天门市某村作为制毒场所 。邱某强让刘某、向某购买一辆面包车及制毒工具 , 安排从广东运送制毒原料 , 并指使罗某良从广东派出多名制毒技术人员到制毒场所制毒 。因制毒过程中有强烈气味 , 张某兵安排将氯胺酮半成品、制毒工具及配料转移至天门市多宝镇暂存 , 后送往湖北省沙洋县某村继续制毒 。12月13日12时许 , 张某兵得知车辆被公安机关监控 , 立即联系邱某强 , 邱某强要求张某兵通知刘某等人转移 。刘、项等人将制毒现场的物品转移到厢式货车上 , 将货车开到沙洋县曾集镇粮管所院内停放 , 并租车将制毒技术人员送往天门市 , 邱某强将其送回广东 。邱某强安排罗某良、邱、邱某兴开车到沙洋县曾集镇接运毒品至广东 。当日20时许 , 罗某良、邱某兴、邱在湖北高速公路五里收费站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从三人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氯胺酮黄色颗粒14袋 , 总净重388010.4克 , 氯胺酮含量94.02% 。2017年3月1日 , 张某兵在湖北省仙桃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3日 , 邱某强在广东省惠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
犯罪分子张某兵、邱某强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 , 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 , 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 , 张某兵、邱某强提出犯罪意图 , 纠集多人分别参与 。张某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 , 安排制毒场所 。邱某强组织多名制毒人员 , 提供制毒配料 。二人组织、安排、指使多名同案被告人实施制毒活动 , 均为最严重犯罪分子 。张某兵、邱某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 社会危害极大 。他们确实是严重的罪行 , 应该依法惩处 。
荆门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判处罪犯张某兵、邱某强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宣判后 , 罪犯张某兵、邱某强不服判决 , 提出上诉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 , 核准判处罪犯张某兵、邱某强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令 , 于2021年6月4日 , 对罪犯张某兵、邱某强进行复核 , 在指定的行刑场所注射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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