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期限 关于征收土地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的期限 关于征收土地行政复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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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
2、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3、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4、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5、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
6、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的期限 关于征收土地行政复议的期限】7、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并加盖印章 。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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