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还款政策


济宁公积金还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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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积金还款政策
根据《》: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
第三十二条 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额本息;
(二)等额本金 。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可制定其他还款方式 。
借款人根据还款能力,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自收到贷款次月起进行还款 。
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到受托银行以现金方式或者到市公积金中心以公积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借记卡或者储蓄存折的方式代扣 。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按照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贷款 。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 , 应当在偿还当期本息的同时,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 , 应当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 。
【济宁公积金还款政策】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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