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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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 , 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
2、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 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3、三、税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
4、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5、” 。
6、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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