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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人民对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助力丽水市创建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丽水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优化调整,现在就来看看具体政策有哪些:
第一条
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 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上调为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上调为60万元 。职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上调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上调为50万元 。
第二条
加大多孩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同一对夫妻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限额上浮50% 。
第三条
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申请人的实际可贷额度上调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20倍 。
第四条
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 。聚焦“共富提低”,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贷款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调整为每户30万元 。
第五条
支持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 。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办理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具体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
以上5条政策自2023年4月7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政策解读
日前,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关于第一条的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强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 要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 , 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生活品质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3〕6号)明确要求“谋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截至2022年12月 , 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已由上年末的100%降至91.5%,具备提额的资金条件 。按照上级“首次首套大力支持、二次二套合理支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即“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 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上调为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上调为60万元 。职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上调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上调为50万元”,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 。
【附政策解读 贷款再提额,商贷按月提——丽水市公积金新政策正式执行!】首次首套贷款指什么?
首次贷款指职工及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指职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的唯一住房 。
贷款次数和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贷款次数以职工及配偶申报、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及住建部监管服务平台查询为准;住房套数以职工及配偶申报、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等综合认定 。
本次贷款额度上调后,之前办理的、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能否通过“商转公”追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根据上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同一户家庭不得同时存在两笔在还公积金贷款,同一套住房也不得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此,无法办理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 。
关于第二条的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目的及与原政策的区别是什么?
2022年8月 , 我市出台“浙有善育”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规定三孩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 。三孩家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限额上浮50% 。由于原政策只针对三孩家庭,且贷款限额提高限定首次首套,政策覆盖面不够广 , 2022年仅有一户三孩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成效不够明显 。本次将二孩家庭纳入其中,优化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额和无房租赁提取政策,提升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能力,持续助力“浙有善育”,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具体孩次如何认定?
享受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多孩家庭需至少有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 。具体孩次按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
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等各类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各类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
关于第三条的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贷款存贷挂钩机制,落实“职工实际贷款额度需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要求 , 本次在贷款限额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同步调整“存贷挂钩”倍数,由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0倍调整为20倍,提升实际可贷额度,满足新参加工作、建缴住房公积金时间不长的新市民、青年人购房贷款需求,切实支持我市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 。
实际获批贷款额度是否完全按照可贷额度确定?
否 。实际获批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最高限额内、计算可贷额度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所购住房状况和价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
关于第四条的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目的及与原政策的区别是什么?
我市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为单缴存职工5万元,双缴存职工10万,额度较低 。本次政策优化调整聚焦“共富提低”,将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调整为每户30万元(含单、双缴存职工),大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贷款需求,助力我市创建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 。
“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调整为每户30万元”是否意味着每户都能获批至少30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调整为每户30万元”是指贷款申请人实际可贷额度按“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20倍”规定计算后低于30万的 , 按30万确定可贷额度 。实际获批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综合分析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所购住房状况和价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
关于第五条的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缴存职工对我市开通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签约业务的呼声一直较为强烈 。当前,资金流动性较为充足,出台该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签约业务,减轻商贷职工还贷压力,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该政策出台后,缴存职工可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年的频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还贷提取办理手续得到进一步简化、优化 , 实现“一次签约,自动到账” 。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有哪些?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华夏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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