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一览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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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2、2015年1月1日起 , 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当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
3、参保人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
4、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 。同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贴 。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一览】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会同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 , 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 , 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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