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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五) 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六) 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
注:1、借款人应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缴存职工;2、借款人及配偶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他公积金机构均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最长不超过39年 。
第二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方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 , 借款申请人可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办理:
(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 。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 。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
第三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长春商转公贷款业务指南】 (二)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三)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扣除商业贷款已还期限;
(四)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额为50万元;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超过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五)房屋评估价格按我中心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抵押物现值测算标准价格计算贷款额度;
(六)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如女职工是副处级以上或有高级职称,可延长至60周岁退休 , 还贷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且贷款期限加上房龄要小于或等于39年,贷款年限以主借款人年龄为准计算 。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
1、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 , 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页公安机关盖章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婚姻状态必须与户口簿状态一致);
4、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房产证编号页、房屋信息内容页、丘地号页);
6、借款申请人配偶如委托公证,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公证书三份);主借款人不能委托公证;
7、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有效期内《征信报告》(征信报告30日内有效);
8、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至少6个月的缴存明细 。(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加盖缴存地公积金公章,必须能够网上查询并能核实异地公积金缴存情况);
9、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11、原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及12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
注:以上所需复印件要求及标准:A4纸,同比例等大不能缩印或放大 , 彩印、传真件、扫描件、照片打印无效;复印件内容不得缺失;如调档查询不到交易房屋的建筑年代,借款申请人需自行去房地局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流程
(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方式办理流程:
1、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2、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核实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3、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4、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主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
注:借款申请人应在中心签署《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超过20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
(二)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方式办理流程:
1、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2、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 , 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3、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4、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5、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配合受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
注: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与中心签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受托银行指定账户 。
第六条 经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影响受托银行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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