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二 )


11.【过度控制和控制】公司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和控制公司,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成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外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应当否定公司的人格,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
(一)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利益输送;
(2)在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中,收益属于一方,但损失由另一方承担;
(3)先从原公司抽回资金,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公司,以规避原公司的债务;
(4)先解散公司,再设立与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相同或相近经营目的的另一公司,规避原公司债务;
(5)过度支配和控制的其他情形 。
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乱、利益相互输送、人格独立丧失,成为控股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犯罪的工具,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否定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法人资格,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
12.【资本明显不足】资本明显不足是指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股东少用资本从事越权经营,说明其没有诚意从事公司经营,实质上是恶意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由于重大资本不足的判断标准非常模糊,特别是要区别于公司“小而广”的正常运作模式,所以在应用时要非常谨慎,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
会议纪要的公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筹划和管理敲响了警钟 。但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即使会议纪要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诉讼中,至于举证责任,公司债权人需要提供公司人格不独立的初步证据,从而启动诉讼责任倒置,前期取证工作相当困难 。另外,可能还有一些匿名股东是公司背后真正的老板,名义股东表面上持股 。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能面临财产实际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
第三,在实践中,如何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注意事项
1.公司成立后,在日常经营中,为了避免个人财产和公司的烫手山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注意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划清公司支付和股东支付的界限 。个人账户不应与公司账户混在一起 。除法定分红和减资外,尽量不要从公司账户提取费用 。设立独立的经营场所,不要和家庭住址混淆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 。
2.在诉讼中,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 。债权人起诉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混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虽然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股东应当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对于hotchpot之外的其他情况,比如人员混乱,业务混乱,组织混乱等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必须遵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由债权人自己提供证据 。
(二)两个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意事项
1.关于人格困惑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要注意上述一人公司中提到的财务混乱,又要避免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的混淆,公司员工尤其是财务人员与股东员工的混淆,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的混淆 。注意在人事、业务、财务、组织、宣传等方面相互独立,以免被认定为人格混乱 。
2.关于过渡支配和控制 。控股股东拥有一家以上公司时,各公司在人员上要注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项目负责人等关联公司要自己委派,股东之间不能完全重叠 。在业务上,各关联公司需要相互配合,尤其是工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不能重叠,经营区域和目标客户要相互独立,做到对外独立宣传,特色明显;财务方面,各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账户和账簿,资金往来以合同为依据 。资金审批应当由同一人回避 。财务印章不得混用,各类债权债务、营业收入、业绩、账目应独立核算 。
3.资金严重短缺 。公司成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业务量激增,且年营业额明显高于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及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一方面可以壮大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公司现有的业务规模 。也避免了公司无法履行一些大额交易 。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公司的“小马拉大车”经营模式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否定了公司人格,增加了股东个人债务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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