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5大加盟商业模式 加盟商业模式有哪些?

(一)加盟业主(franchisor):系指在加盟经营关系中提供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等,协助或指导加盟店经营之事业 。
(二)加盟店(franchisee):为加盟经营关系中,接受加盟业主协助或指导之他事业 。
(三)加盟经营关系:系指一事业透过契约之方式,将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等授权他事业使用,并协助或指导他事业之经营,而他事业对此支付一定对价之继续性关系 。 本条文说明中更进一步指出:我国实务上将加盟型态区分为自愿加盟、特许加盟及委托加盟三种类型 。
另依国际加盟连锁协会(IFA/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s)对加盟(Franchise)的定义是:「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持续的契约关系,依据契约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特有的商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与商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报酬 。 」
日本加盟连锁协会(JFA)对加盟连锁的定义是:「总公司与加盟者缔结契约,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物品和经营Know-how授予对方,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权利的同时,相对地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与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的关系 。 」
综上所述,可用以区分所谓的「加盟连锁」与「连锁加盟」两个名词间的差异,连锁经营可概分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图1-2),而「连锁加盟」一词泛指经营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的业者或体系;本研究所定义之「台湾加盟连锁体系」,系指透过加盟(特许)所组成之连锁经营形态,且为台湾本土连锁品牌经营者 。
连锁加盟经营模式全介绍:
(一)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RC)
1.定义:
各连锁店经营权隶属连锁总部,且总部拥有绝对指挥控制权,简言之,即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 。
2.经营本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连锁体系为一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所直接投资设立,故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 。
(2)管理权集中:从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略、店招装潢、人事管理、存货控管与会计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制度,由连锁总部严密监督控制 。
(3)营业性质相同: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均采一致之型态 。
(二)加盟连锁(Franchise chain/FC)
1.定义: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持续的契约关系,依据契约,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特有的商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与商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报酬 。 (IFA) 2.经营本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连锁体系为总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加盟者合资设立,再以授权方式将经营权委托或授权予加盟者经营 。
(2)管理权集中或分散: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略、店招装潢、人事管理、存货控管与会计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制度,由连锁总部集中控制,但因加盟连锁不同之而有不同程度管理权的分散 。
(3)营业性质相似: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原则上均采一致之型态 。
(4)以契约存续期间为之 。
加盟连锁与直营连锁最大的不同是单店经营权的归属,但依所有权集中程度,授权
内容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又可概分为五种型态:委托加盟、特许加盟、自愿加盟、协力加盟与合作加盟 。 (图1-3)
而加盟连锁依授权范围大小之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单店加盟、复式加盟、区域加盟,另若依授权对象可分个人加盟与法人加盟,
3.依所有权集中程度分: (1)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是指加盟店之开立,由加盟总公司百分之百投资设立,再由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与加盟者缔结授权契约,委托加盟者经营该加盟店 。 而经营该加盟店所需人员,原则由加盟者负责 。 加盟者须依规定使用相同商标、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以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经营该分店 。
委托加盟店所有权归加盟总公司,经营权则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
(2)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是指加盟店设立所需资金大部份(六成或以上)由加盟者负责,且分店所需人员由加盟者负责 。 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缔结契约取得授权,且依规定使用商标、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以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经营该分店 。
特许加盟店所有权由总公司与加盟者共有,经营权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 (3)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是指分店设立,资金全部由加盟者支出,且经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负责 。 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缔结契约,取得授权,且依规定使用相同商标、招牌与装潢及选择性使用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经营该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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