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26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是经过深入分析总结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多年总结而来 。规定中每条都是由惨痛的安全生产事故总结而来,每一条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来,每一条都是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
【26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条 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一带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周三复查 。
本条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三)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 。

项目经理带队检查及复查整改
第二条 施工作业前,工长或栋号长必须组织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 。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考虑到施工现场作业面存有多种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结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制定 。现场未设置工长、栋号长职务的由生产副经理进行条件验收 。

第三条 危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
本条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
(1)严格实行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首先进行各部门的审核会签、公司审批后向监理、指挥部报审,审批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 。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
(3)技术交底达到作业班组
施工方案审批后项目部组织进行各级交底,有方案交底、专项技术交底,并将交底传达到一线的作业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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