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三大证件 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 )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有隔离设施;
(4)在动物卸载区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所,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
(五)动物入口和动物产品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6)屠宰率处理室入口处设有人员更衣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待宰圈和病畜观察圈内的应急屠宰室;还应设置封闭熏蒸室,用于加工原毛、生皮、鹿茸和骨角 。
第十三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平台应当配备照度不低于300Lx的照明设备;
(2)生产区配备良好的照明设备,地面、平台、墙壁、香榧应耐腐蚀、防潮、易清洗;
(3)屠宰间配备检疫控制台和照度不低于500Lx的照明设备;
(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 。
4.第十四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准入、动物产品登记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
(三)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动物隔离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等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市居民区、文教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
2.第十六条动物隔离场所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地周围有围栏;
(2)在场地出入口设置门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有隔离设施;
(四)配备消毒、诊断、治疗、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5)饲养区清洁道路和污染道路分开设置;
(6)在饲养区入口处设置更衣室 。
3.第十七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下列设施和设备:
(1)在场地出入口设置消毒设备;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
4.第十八条动物检疫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牧业 。
5.第十九条动物检疫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登记、兔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
(四)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1.第二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饮用水源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的,
2.第二十一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地周围建有围栏;
(2)在场地出入口设置门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并提供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无害化处理区设有染疫动物扑杀室、无害化处理室和冷库;
(5)人员更衣室设在动物捕杀室和无害化处理室的入口处,消毒室设在出口处 。
3.第二十二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1)配置机动化消毒设备;

(2)动物扑杀室、无害化处理室等 。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
4.第二十三条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后的入场登记、消毒、物流登记和人员防护制度 。具有动物防疫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认可其申请条件 。
不及物动词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变更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原件2份),延续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年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以工商所名义出具的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投标单位和场所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
(4)该场所的地理位置图 。各功能区平面布置图(原件各1份);
(5)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特别是防疫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说明);
(6)管理制度材料(原件1份)(特别是防疫制度文本、现场实际情况照片等材料);
(七)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和现场检查表(原件各1份);
(八)申请人的管理人员、防疫人员和乡村兽医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
(九)可选附件:乡镇(街道)当地兽医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乡镇政府提供的书面材料、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评材料(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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