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三大证件 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三证养殖)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大部分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该事项的适用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条:“设立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二十八条:“设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三 。接受机构
各地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
四 。决策机构
各地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
动词 (verb的缩写)应用条件
具备动物防疫资格证书审批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动物防疫条件考核办法》规定:
(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
1.第五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饮用水源、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机构200米以上;动物养殖场(养殖区)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
2.第六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地周围建有围栏;
(2)在场地出入口设置门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隔离设施齐全;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室,各养殖楼出入口设置交易毒池或消毒垫;
(5)生产区清洁道路和污染道路分开;
(六)生产区域内的养殖舍间距大于5m或者有独立的经营设施 。
3.第七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1)在场地入口处设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域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
(3)选择合适的材料对宿舍的地面和墙壁进行清洁和消毒;
(4)兽医室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诊疗等防疫设备,或者兽医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进口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
4.第八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牧业 。
5.第九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养殖档案 。按规定 。
6.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饮用水源、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城市居民区、文教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系统;
(5)根据需要,种畜场应设置单独的收集动物精液、卵子和胚胎的区域 。
(二)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1.第十一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养殖小区距离饮用水源、动物养殖场、动物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畜禽养殖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机构2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2.第十二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地周围建有围栏;
(2)动物运输车辆出入口应设置与车门同宽、长4米、深0.3米的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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