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买卖合同样本 玻璃买卖合同样本( 四 )


② 货物在原产地、质量、规格及性能等方面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③ 货物在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的前提下,在寿命期内质量正常、良好;
第六条 产品责任
6-1.在质量保证期 年内,对于因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货物所导致损失,甲乙双方应按下述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 因不正当使用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按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要求或乙方的书面指示对货物进行使用;
② 因货物本身的质量缺陷或乙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乙方的书面批示的错误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③ 甲乙双方的责任按本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 。
④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否则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关损失 。
⑤乙方必须保证玻璃不会霉变并提供玻璃存放保管的书面指南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违约责任
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 延迟交货: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期限及时间向甲方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a、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合同价款的 %的违约罚金 。
b、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付款,乙方交付货物的期限自动予以相应延长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迟延(交货)的期间未超过甲方迟延(付款)的期间,即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
② 货物不符
a、 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原产地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采用最快的运输方式自负一切费用及风险,补足数量不足的部分或更换质量、规格、原产地不符的部分 。
b、 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性能/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自负一切风险予以更换 。
c、 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经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决定选择对货物作报废处理或要求乙方将合同价格在合理的幅度内予以降低 。
d、 在乙方对质量不符的货物予以补足更换完毕并达到合同有关规定之前,视为乙方迟延交货,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条款第1、2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如甲乙方货物是否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看法不一致,以毕节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必要时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权威检测确定) 。
③ 货物不符合甲方的批次、顺序和配套,甲方将不会按第四条的支付条件付款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
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预计影响的天数用特快专递给对方审阅确定 。
8-3.但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预计将持续60天以上,受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容许另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同时进行结算,双方均不得违约 。
第九条 保险
9-1.乙方负责自负费用办理全部货物从 发运至到达交货目的地全过程的保险及保护事宜 。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0-1.修改: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才可得以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本合同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10-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得以终止:
① 如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②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其合同义务超过60个公历日,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因迟延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
③ 至办完货物交接手续与货款结算后,本合同终止 。
10.3.对本合同任何单方面的终止均应以提前三十个公历日向对方发出书目通知为前提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凡因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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