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哪些( 二 )


第776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777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778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779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第780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第781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782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第783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784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785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第786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787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哪些】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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