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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
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起算!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宽限期满后6个月
2021年3月21日,吴某向林某借钱并出具《欠条》,载明:2021年3月21日,吴某欠林某4万元 。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写下了“担保人:周某”的字样 。后林某向吴某催讨,要求吴某在2021年6月底前还钱 。但2021年6月底,吴某仍未还钱 。后林某在无法联系到吴某后,于2021年11月19日无奈起诉了吴某和周某 。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债权人林某与债务人吴某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该保证期间起算点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林某提交***和 *** 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吴某催讨该笔欠款并设定宽限期,宽限期为2021年6月底,故宽限期届满之日为2021年7月1日 。债权人林某与保证人周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故本案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起6个月 。吴某与周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在保证期间内,林某对吴某提起诉讼,故周某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12 法官提醒
即使有“保证”存在,债权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或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先诉抗辩权的四种例外情形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
●《担保法司法解释》(现已废止)第32条第2款中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施行后,该条中“二年”的规定不再适用 。约定不明时的保证期间由“二年”变成了“六个月”,一方面可以避免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般的合同而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之后,只要没有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据此抗辩,但保证期间与一般合同诉讼时效不同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内,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新的保证要约,保证人签字的,则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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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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