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时间规定 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比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比例规定:住建部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由原来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变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一、安全生产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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