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北京6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5起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 进一步深刻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 , 加强警示教育 , 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
案例1 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涂某通 , 1998年8月出生 , 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
万某玲 , 1998年9月出生 , 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 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
2018年起 , 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牟取非法利益 , 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2018年 , 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 , 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 , 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 , 万某玲为牟利 , 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 , 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 , 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 , 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 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 , 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3日 , 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涂某通、万某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同年12月3日 ,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通、万某玲提起公诉 。鉴于万某玲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 , 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 , 主动认罪认罚 ,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涂某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 , 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 。2020年12月31日 , 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涂某通、万某玲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三、教育治理
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 ,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 , 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制发检察建议 , 提示在校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 。相关学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 通过以案释法 , 加强对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还会同本辖区内学校开展“断卡”宣传进校园活动 , 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例纳入宣讲;制作“断卡”普法小漫画进行推送宣传 , 着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 。
四、典型意义
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 , 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 2020年10月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 , 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
工作中发现 , 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 , 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 。在利益诱惑面前 , 有的学生迷失方向 , 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 , 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 , 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 。本案被告人即是这样的“卡商” , 他们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 还在学校里招揽同学出售银行卡 。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 , 落入到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手中 , 用于流转非法资金 , 危害不容小觑 。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 , 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风险点 , 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以案释法 , 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特别是对于案件相对多发的学校 , 要共同研究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 , 提升在校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 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 。办案地和学校所在地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 , 及时通报情况 , 积极提供协助 , 共同推动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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