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写的什么

笔者对市场监管领域常用的25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仔细梳理,收集整理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了解掌握的常用自由裁量的条款依据,希望能对执法人员有所帮助 。
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药品法》《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一、适用“不予处罚”的相关条款内容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3.《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6.《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7.《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8.《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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