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6国家关于农民 *** 的政策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90721
【实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
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
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
,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
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
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 ***。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
可靠收入;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出台,银监局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
【章名】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
、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
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
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
需资金的50%以上 。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
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在500元以上 。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
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更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县(市)联社商定 。
【章名】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
户口簿或***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
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
台账 。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以借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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