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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