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的出价和要价怎么理解,负债公允价值出价要价?( 五 )


用该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更大化 。
第三十二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基于最
佳用途确定下列估值前提:
(一)市场参与者单独使用一项非金融资产产生更大价值
的,该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同样单独使用该
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 。
(二)市场参与者将一项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或者其他
资产或负债的组合)组合使用产生更大价值的,该非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以同样组合方式使用该资产的市场
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并且该市场参与者可以取得组合中的其
他资产和负债 。其中,负债包括企业为筹集营运资金产生的负债,
但不包括企业为组合之外的资产筹集资金所产生的负债 。更佳用14
途的假定应当一致地应用于组合中所有与更佳用途相关的资产 。
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判断该资产的更佳用途是单
独使用、与其他资产组合使用、还是与其他资产和负债组合使用,
但在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假定按照本准则第七条
确定的计量单元出售该资产 。
第九章 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应当假定在计量日
将该负债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且该负债在转移后继续存
在,并由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履行义务 。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假定在计量日将该
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且该自身权益工具在转
移后继续存在,并由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取得与该工具相关
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
报价的,应当以该报价为基础确定该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 。
(二)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
场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在计量日从持
有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角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该
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15
当该资产的某些特征不适用于所计量的负债或企业自身权
益工具时,企业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调整后
的价值确定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这些特征包括
资产出售受到限制、资产与所计量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类似
但不相同、资产的计量单元与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计量单
元不完全相同等 。
(三)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
场报价,并且其他方未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从承担负
债或者发行权益工具的市场参与者角度,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该负
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应当考虑不履约风
险,并假定不履约风险在负债转移前后保持不变 。
不履约风险,是指企业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企
业自身信用风险 。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并
且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存在限制转移因素的,如果公允价值计
量的输入值中已经考虑了该因素,企业不应当再单独设置相关输
入值,也不应当对其他输入值进行相关调整 。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活期存款等具有可随时要
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应当低于债
权人随时要求偿还时的应付金额,即从债权人可要求偿还的之一
天起折现的现值 。16
第十章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十八条 企业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
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
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头(即负
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 。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是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定义但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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