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及解读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全文及解读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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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17年03月23日
失效日期:2022年03月22日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核实、认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共同生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共用生活经济来源,家庭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为共同所有,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的生活状态 。
非本市户籍,但与本市居民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第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市、区两级统筹 , 按实际需要确定 。各区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上年本级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本级低保工作经费,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低保工作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 确保资金到位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共同申请人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市内可迁移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且无业的重度残疾人;
(三)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
(四)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组织或他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监护人的,由有监护权的其他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
(二)申请人有困难、无法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
1.《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 。
【全文及解读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二)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 。
1.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单等证明;非固定从业人员应提供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2.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3.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的相关证明;
4.属个体经营的 , 应当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已支出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的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义务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义务人认为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费、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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