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 )


 ?。ㄋ模┗竟参郎?。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ㄎ澹┘苹?。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勘U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ㄆ撸┕参幕逵?。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体育服务;
 ?。ò耍┕步煌ê吐糜畏?。符合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公共乘车、旅游优惠服务;
 ?。ň牛┓稍推渌煞?。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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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下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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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渭又矗ㄖ埃┮底矢窨际浴⑸昵胧谟柚矗ㄖ埃┮底矢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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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暇幼≈せ致浠跫?nbsp;, 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ò耍┗刈濉⑽宓染哂型猎嵯八椎纳偈褡蹇梢园苍嵩诒臼谢孛窆?,对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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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持居住证及身份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或者凭居住证及身份证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登载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更正 。凡审核属实的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
第十七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手续时,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 。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居住的,应当到原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再次来本市居住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
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发现居住证持有人不在登记地址居住的,应当注销登记信息,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 。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和社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由有关部门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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