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姻法》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后又复婚夫妻财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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