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回到这起事件中 , 涉事老师真的是师德碎了一地 , 德不配位!
一个好老师对学生的正面引导 , 足以影响孩子一生的成长 。 而如果一个“坏老师”对学生进行嘲笑和贬低 , 后果可能不仅仅是孩子厌学那么简单 , 甚至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
很多人长大后还能记得某某老师曾羞辱、否定过自己 , 心理上的留下了创伤 , 也为因此产生厌学情绪后 , 没有好好学习而感到遗憾 。
最后 , 不希望再看到类似令人痛心的事件 , 每个孩子 , 都值得被温柔以待 。 愿我们的孩子健康快乐的长大 。
这起事件 , 你怎么看呢?欢迎在留言区跟我们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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