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是否视为竣工日期?)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是否视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发包人延期验收时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竣工日期可分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确定竣工日期是确定实际工期的前提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项目资金的支付、利息的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项目风险的转移等核心问题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最终验收报告 , 发包人逾期验收的 ,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 以建设工程移交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16条将竣工日期定义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将在合同范围内完成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1.4.2段将竣工日期定义为:“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根据第13.2.3项【竣工日期】中的协议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试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1.1.35款将竣工日期定义为:“承包人将完成工程施工(包括竣工试验)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包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延期日期 。”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是否视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对于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不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 , 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十一条规定 , 前者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 后者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 ,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合格的 , 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 , 接管建设工程 。工程竣工合格后 , 方可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建建(1995)494号)第四条规定:“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和期内保修……竣工验收是指施工阶段结束 , 保修阶段开始 。”从上述规定来看 , 竣工是在竣工验收程序之前列出的 , 是施工阶段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即施工任务完成时的一种状态 。
在实践中 ,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施工合同将竣工日期作为确定工期的重要依据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商完成项目施工的日期 。完成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 。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 工期的责任应由竣工时确定 。竣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不同的是 , 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有关 。只有通过竣工验收 , 才能说竣工日期 。如果验收失败 , 没有竣工日期 , 但如果验收失败 , 有竣工日期 。两者的关系是先有完成日期 , 后有完成日期 , 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2]
建设工程只有通过竣工验收 , 才能视为建设工程的最终竣工 。如果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 , 则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首先要根据协议确定 , 合规原则是工程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补充协议 。如果双方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 实际竣工日期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
主张以竣工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的 , 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如果项目部拒绝验收 , 应一并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协议书、项目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 。承包人主张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的 , 应当提交其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期验收的证据 , 包括:(1)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据;(2)发包人签收或拒收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据;(3)承包人督促发包人尽快履行验收义务的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