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已经具备验收条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例》第五条 ,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 , 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3)有项目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以及工程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资料 。
(4)分别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上述质量资质文件 。
(5)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建设工程交付时 , 除建筑物本身外 , 承包人还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 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使用说明书、备品备件或备件 , 并满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国家条件 。承包人未交付有关法定图纸和资料 , 发包人在工程交付时未使用工程的 , 视为未交付;发包人已经使用的 , 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
已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 ,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根据交易习惯 , 承包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代表竣工 。《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2.3条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 ,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 并在工程验收证书中载明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双方约定工期时 , 无法预见竣工验收期限的长短 , 承包人无法实际控制发包人负责的竣工验收期限;如果承包人没有过错 , 由发包人承担这部分风险更为合理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 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 一般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 当事人应提供竣工验收单证明验收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 , 竣工验收备案只是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的行政手续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 否则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能作为认定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