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9.2)
“九十七、在盘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含正常工作时光的工资外,还包含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盘算基数
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听事争议疑难问题研究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
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该作为盘算平均工资内容 。但年终奖、季度奖应该分摊盘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盘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
不包括加班费地域:
四川:《四川省高等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盘算基数依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况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盘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含:﹙一﹚加班工资;(二)非惯例性奖金、津补助、福利 。
上海:《上海高院民事法律实用问答》(2013年第1期)
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肯定经济补偿金盘算基数时是否须要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的问题
有的法院反应,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肯定经济补偿金盘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盘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 。我们以为: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填补劳动者丧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光工资为盘算基数 。
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供给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光内的劳动报酬 。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以为经济补偿金不包括加班费 。综上,我们以为在盘算经济补偿金盘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 。
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光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到达减少正常工作时光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盘算尺度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盘算基数 。
未明白的地域:
浙江:《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浙江省劳动听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4.14)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肯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懂得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况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
东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审连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号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盘算基数问题
5.在盘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
(1)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 。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光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
(2)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应包括在内盘算,如果查明该笔款项确切属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期间产生的(而非仅凭支付日期认定),应该按产生周期进行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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