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汇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二 )


(一)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强制劳动的;
(二)未依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供给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伸工作时光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03 三、全国各地域经济补偿金分段盘算规矩汇总:
山东:山东省高等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剂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看法 鲁高法[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盘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盘算 。
安徽:《安徽省高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点看法》(2015.2.5)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干法律法规均有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盘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肯定经济补偿金的盘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依照三倍封顶数额肯定经济补偿金的盘算基数 。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况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盘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依照以前的规定盘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盘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盘算 。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况的,实行封顶盘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盘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尺度盘算经济补偿金 。
上海: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看法》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盘算”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盘算办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干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盘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肯定 。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盘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依照以前规定盘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盘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盘算 。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况,实行封顶盘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盘算,《劳动合同》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尺度盘算经济补偿金 。
(四)依据《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盘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盘算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该依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尺度盘算 。
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实用问题研究会会议纪要》(20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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