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参民|取缔掐尖高收费、掀开名校光环 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成历史
8月25日 ,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治理“公参民”学校发展到目前的种种弊病 。 据《通知》要求 , 各地不得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 , 现有“公参民”学校要逐步完成转设 。 这也意味着“公参民”的办学形式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 部分“公参民”学校曾存在的掐尖招生、高收费、假借“名校”噱头宣传的乱象问题将被根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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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公”转“民”二选一
“‘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从21世纪初兴起 , 开办这类学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马学雷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溯源了“公参民”学校的发展历史 。
而此次八部门发布的《通知》也将“公参民”学校的范围概括为了三类:第一类为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第二类为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 , 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第三类为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
针对目前存在的不同办学情况 ,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明确了具体的改设方式 。
具体来看 ,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 , 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 应转为公办学校 。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 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 , 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 , 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 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 , 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
此外 ,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 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要求 , 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 , 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 , 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 , 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 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 现有“公参民”学校的整改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 , 用两年时间过渡 。
不得互相假借名义招生
在一定程度上 , 治理“公参民”学校 , 重点治理的是这一模式下存在的招生乱象 。 “按照新时代教育发展的要求 , 教育需要促进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 ”马学雷如是谈道 , “公办校就是公办校 , 民办校就是民办校 , 不能一边利用公办校的品牌和资源 , 一边办成掐尖、高收费的民办学校 。 ”
由此 , 据《通知》显示 , 为规范招生 ,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 , 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
明确“公”与“民”的分界线 , 要先从招生抓起 。
据了解 , 在今年5月份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 , 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作出了严格规定 , 要求规范办学主体 , 禁止兼并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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