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教育)坚持公益公平 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答记者问( 二 )


问:“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小标题)多管齐下 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问:对公办学校投入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如何要求?
答: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问:如何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公平|(教育)坚持公益公平 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答记者问】答:规范工作事关多主体利益,涉及多部门政策,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责任,才能取得实际效果。一是落实公办学校责任,要求公办学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强调各地要把规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教育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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