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吉林市“双减”落地,十项规范严管校外培训机构!

近日 , 吉林市教育局下发文件通知 ,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 , 严格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十项“规范” ,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 。
规范行政审批——
即日起 ,不再新审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 不再新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批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暂停受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事项 , 暂停受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批准事项 , 待明确主管部门后另行通知 。
规范培训时间——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 。 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 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
规范师资力量——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 不得聘用中小学校教师 。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 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
规范办学内容——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 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思维训练、全脑开发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 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 , 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 。 严禁高中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组织义务段学科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组织学科培训 。 办学内容既包括学科类又包括非学科类的培训机构 , 按照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培训对象既有义务段也有非义务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 , 要划分培训区域报所在地教育局 , 不得混用教室;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 托管服务机构不得组织学科类培训 。
规范营销行为——
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 , 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 , 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的个人信息 , 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 。
规范广告宣传——
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 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 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 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 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广告 。
规范培训合同——
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对未使用或不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 , 要运用行政指导和执法手段 , 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合同违法行为 。
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 ,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且课时数超过60课时的费用 , 费用收取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 且不得超过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 。
规范公示制度——
学科类培训机构实施信息公开制度 , 对机构资质(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教师资质(包括姓名、照片、教师资格证编号、任教学科及班次)、收退费标准(包括收费项目标准、退费流程、退费时间、培训费收取账号等)、培训内容(课程名称、内容、班次、教室、进度、上课时间等) , 聘用外籍人员与中国教师资质公示内容相同 , 教师资格证编号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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