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江省防控办调整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二 )


省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外溢至省内其他设区市的 , 参照上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流动健康管理措施执行 。省疫情防控办可根据省内疫情形势 , 动态调整健康管理措施 , 并及时对外发布 。
其他
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 , 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 , 可经专家研判后 , 临时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高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乡镇(街道)参照中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县(市、区)参照低风险区进行管理 。待当地划分并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后 , 再进行调整 。
对已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的其他涉疫情况 , 经省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省疫情防控办同意 , 可对有涉疫相关地区、特定区域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临时采取相应健康管理措施 。
对因发生疫情实行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 , 可参考当地管控政策确定在浙期间的健康管理措施 。其中:要求足不出户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 , 参照高风险地区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要求不出小区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 , 参照中风险地区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
上述须执行健康管理措施的来浙返浙人员 , 对其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认定 , 如无特殊说明的 , 原则上自其抵浙之日起往前追溯7天 。
规范健康管理具体要求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健康码”赋红码 , 应单人单间 , 居住在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 , 尽可能避免与他人直接接触 。在接收和解除隔离需要转运等情况下 , 应规范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 保持人员间1米以上距离 , 避免交叉感染 。对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患有严重基础性疾病、半自理或无自理能力等不适宜单独居住者 , 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由指定人员进行护理 。如确实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 , 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 , 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共同居住者、陪护人员一并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 。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健康码”赋红码 , 在隔离期间须做到足不出户 , 拒绝一切探访 。尽量单独居住 , 如条件不允许 , 应选择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 , 保持相对独立 。隔离室放置桌凳 , 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房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 , 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 , 须保证空调运行正常 , 加大新风量 , 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 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 , 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同住人员“健康码”赋红码 , 管控举措及核酸检测频次等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 。
√居家健康监测
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健康码”赋黄码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 尽量单人单间居住 , 使用单独卫生间 。如条件不允许 , 应选择在通风较好的房间居住 , 尽量保持相对独立 。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非就医等必要情况不离家外出;确需离家外出的 , 须经负责其管控的村(社区)或单位批准 , 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点对点”前往 , 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其间核酸采样原则上须由村(社区)安排上门进行 。
√日常健康监测
日常健康监测人员“健康码”赋绿码 , 但应控制活动范围 , 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不参加会议、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 不进入学校、托育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 , 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棋牌室、酒吧、网吧、公共浴室等室内密闭场所 , 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 。各设区市可通过在“场所码”展示界面进行标示 , 限制日常健康监测人员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日常健康监测人员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 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 原则上在结束日常健康监测前不离开所在设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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