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在职和临聘教师同样都是违规补课,处分却不同,很正常,无涉公平

教育部明令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 违规者都会被受到严厉处罚 。
但近日 , 海口某学校对教师“违规补课”的处罚却引发网友质疑 。
据10月12日《海南特区报》报道 , 海口某学校有10名教师违规补课 , 其中有5名被辞退 , 另外5名分别受到警告、扣发绩效奖金、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 两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等处分 。
前者被辞退者都是临聘教师 , 没有事业编制身份 ,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课教师”;后者受处分的则都是在编教师 。
有网友质疑说 , 同样是“违规补课” , 处分为什么不同呢? 就因为身份不同吗?如此就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 也弱化了制度的刚性和一致性 , 对于下步不分学校、不分对象 , 严格落实“双减”政策 , 很可能会起到负面作用 。
【身份|在职和临聘教师同样都是违规补课,处分却不同,很正常,无涉公平】网友的“公平”理论上看似很有道理 , 但在实际中却是无法实行的 。
代课教师和正式教师虽然都是犯同样错误 , 但正因为其身份不同 , 其处分注定也会不同 。
因为 , 如果说“警告、扣发绩效奖金”这类的处分对二者都“对等”的话 , “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这些处分对二者却“不对等”:对在编教师来说 , 这是非常严重的处分 , 直接影响、决定着其相当长一段时期、甚至终生的经济待遇及政治前程;而对代课教师 , 这些处分却没有任何的约束 , 他们连编制都没有 , 还会在乎评什么职称?在乎会晋职、晋级?还会考虑什么政治前程?
因而 , 对他们而言 , 违规之后只能是解聘 。 也因此 , 这种“不同处罚”并非是对在职教师的“纵容” , 也并没有“弱化了制度的刚性和一致性” 。
如果按网友所说非得对二者“公平”对待 , 不解聘“代课教师” , 那么首先应该请网友给出一个和在编教师“不能晋职、晋级”等一样“对等”的对代课教师有约束力的处分 , 如果不能 , 那网友的想法就只能是无稽之谈 。
在这里 , 平湖一柱不是“身份主义者” , 更非是对代课教师持有偏见 , 只是 , 在残酷的现实面前 , 你不得不承认 , 代课教师和在编教师就是因为身份不同 , 而持有不同的权利和利益 , 特别是长期的利益 。
为此 , 用相同的处分制裁不同身份的教师 , 那才是对“制度刚性和一致性”的教条理解 , 才是对制度的真正“弱化” , 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仅对二者都进行“警告、经济处罚”则力度不够 , 那才是对在编教师的偏袒;而如果将二者都予以解聘处理 , 那对在编教师岂不是过于严厉 , 同样也不公平 , 是有违“惩前毖后 , 治病救人”原则的一种草率 。
因而 , 对“辞退的为何都是临聘教师”这个问题的答案 , 是显而易见的 , 是合乎逻辑的 , 至于其中可能会产生的“不正确误导信息” , 完全是某些网友“疑人偷斧”心理下衍生出来的假想 , 是“公平空想主义”的乌托邦!

身份|在职和临聘教师同样都是违规补课,处分却不同,很正常,无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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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柱 , 本文为 平湖一柱原创作品 , 欢迎指导 ,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违者必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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